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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房屋租賃契約公證須知: |
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,經過公證之後,對於承租人期滿交還房屋,給付租金及違約金,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,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。雙方權利獲得保障,也可避免糾紛發生。聲請手續如下:
一、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。(公證請求書一張、公證書三張、租賃契約三張為一份,若為代理人另備授權書。)
二、請求書填寫方式: (公證處書寫桌上有範本)
(一)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、承租人雙方。(承租人如有保證人時,填於承租人之後)。
(二) 姓名、年籍、身分證統一號碼、住址(請填寫身分證上戶籍地址)及電話。
「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」欄內僅須填寫「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,請求公證」。
(三)「約定逕受強制執行」欄內,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,如「租賃期滿交還房屋」或「給付
房屋租金及違約金」或「返還押租金」。
(四)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及蓋章,並記明年月日。(承租人如有保證人時,亦簽名蓋章)。
三、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,出租人並要帶房屋產權證件及載有課稅現值之房屋稅單正本(並
備影印本附卷)。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、營利事業登記證(並備影印本附卷) 、負責人
身分證,公司及負責人印章。
四、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,可以委任他人代理,但要提出授權書及司人或公司最近之印鑑證明書正本一
份交本院存卷,授權書務必要由授權人親自簽名蓋印鑑章。
五、所需租賃契約,請求人如有自備至少攜帶三份,如未準備可利用公證處印製的契約。
六、如請求人不識字,須找一位年滿二十歲,識字之見證人攜帶身分證、印章,一同到場辦理。
七、依公證法第八十條,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五款規定,公證人認為必要十須至房屋所在實際體驗。
八、應交公證費約:
(一)租賃期間租金總額及房屋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,加保證金或押租金為其價額,依公告計收。
(二)附有強制執行效力之請求時,依前(一)公證費,再加收二分之一。
九、未備事項,依最新相關法令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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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租賃相關法規: |
在法律上,租賃是一種契約,所謂契約,指由二人以上之意思表示一致(含意) 而
成的雙方行為。亦即當事人一方,將欲為契約內容的意思,告知於他方,得他方
的承諾,契約即為成立,其相關細節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,縱使當事人未同意,
法律上仍推定契約成立。
租賃者,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(如房屋)或收益(如田地) ,他方支
付租金的契約。其以物供他方的使用或收益,而收取租金者,稱為出租人 (俗稱
房東) 。其支付租金以使用他人之物或就他人之物而為收益者,稱為承租人。雙
方互相約定,契約即為成立。
目前社會上,有「分租」此情況,指出租人單就其中一間或數間「房間」加以出
租,出租人與承租人共同生活於同一「房屋」之內,此種情形比較單純,通常只
要當事人就租金及水電費用的負擔予以約定,契約即行成立,不再另行書立「房
屋租賃契約書」。但如出租人係就整棟房屋或其中一層(樓房)予以出租,出租人
與承租人各自獨立,並不共同生活在一起,則雙方當事人間的約定事項較為繁複
,為避免將來發生糾紛,一般均另行訂立「房屋租賃契約書」作為雙方當事人權
利義務關係之依據。關係「房屋租賃契約書」,目前坊間各書局文具店均有出售
。但其僅就一般事項加以記載,當事人使用時應詳加審視,針對個別情況予以刪
改或添註,並非不可改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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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辦理公證時,公司印鑑證明之代替措施(附件一) : |
民國捌拾柒年肆月壹日經濟部停發公司印鑑證明後,目前依司法院之規定,辦理公證時之代替措施如下:
(相關法令如有變動,仍以最新規定為準。)
公司保管之最新「公司(設立)變更登記事項卡」(發卡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業司,經濟部中部辦公室、台北
市政府建設局•••等)
一、發卡時間在六個月以內請帶
1. 該卡正本供核對。
2. 該卡影本,並加蓋公司大小印鑑章,留存公證處。
二、發卡時間超過六個月請帶
1. 該卡正本供核對。
2. 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「公司(設立)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」正本,留存公證處。
3. 主管機關核發前項抄錄本之公文正本供核對。
4. 前項公文之影本,留存公證處。
三、附註:公司設立(變更)登記表之使用方式與公司設立(變更)登記事項卡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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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房屋出租應注意事項: |
1. 是否訂有租賃期限。
2. 租金交付的方式、日期。
3. 是否交付押租金?如未交付,何時返還。
4. 承租人可否另行轉租。
5. 房屋稅捐的負擔?
6. 水電費用的負擔,何時起算?
7. 房屋有毀損時,其修繕責任如何劃分。
8. 承租人對房屋可否改裝或添加設施。
9. 房屋內現有的設施及傢俱為何。
10.當事人一方違約的效果。
11.契約書內文字如有增刪修改,於增刪修改處宜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名或蓋章,以杜爭紛。
12.契約書如有兩張以上,宜由當事人於騎縫處簽名或蓋章。
13.契約書由雙方當事人及保證人(如有保證人時)各執一份為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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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房屋租賃應注意事項: |
一、尋屋前應先明白本身所需條件,如樓層、屋況、隔局、區域以及預算租金。
二、看屋時最好攜伴同行,以確保安全。
三、尋屋時應隨時注意地區租金高低,並核對本身預算,以免增加尋屋困難度。
四、租屋前應先確認房屋本身結構或其所附之傢俱是否有問題,並詳註於契約書中。
五、簽約時應詳閱契約內容,以避免日後有所爭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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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公 司 資 訊 |
| 服務項目 | 提供板橋/中和/土城地區 房東託租/代客尋屋介紹 |
| 服務專線 | 02-22575877, 02-22579022 |
| 客服信箱 | wphome@www.wphome.com.tw |
| 公司地址 | 台北縣板橋市 雙十路二段36號二樓 |
| 營業時間 | 週一至週六 9:00am - 9:00pm 週日 9:00am - 8:00pm 例假日照常營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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